政府最近宣布重新嘗試修改《版權條例》,令我想起一段往事。上屆政府因應國際公約訂下的維護版權準則所要求,曾經嘗試把特區早已過時的《版權條例》提升至接近世界水平。當時政府把新的修例建議提交至立法會,卻引來一些強烈反對修例的聲音,認為修例會「剝削」網上的言論自由,特別是一種政治戲仿之「自由」。期間泛民的飯盒會(民主派在議會內之聯合會議)同意由我與政府斡旋,尋求一個中間落墨的修例方案。經過多番商討後,我與特區政府達成共識,找到了一個絕大部分業界持份者也同意的中間方案;唯獨當時一群網上的激進人士認為任何修例均屬「網絡23條」,因此主張民主派必須全面反對。這些持有極端意見的網民事實上為數不多,絕大部分亦於一九年動亂後遠走他鄉。
個人權利不可凌駕整體社會利益
無論如何,當時公民黨認為他們在議會的立場不應與這些極端意見相違背,因此斷然背棄初衷,拒絕接受妥協方案。同時間,民主黨一向不願見到公民黨比他們在對政府立場上更激進,亦隨之拒絕接受妥協方案,更與公民黨合力進行無差別拉布。便是這樣,結果修例草案胎死腹中,令特區蒙上「不尊重版權之都」的惡名。
這事件令我終於決心在政改投票後退出公民黨及辭去立法會議席;但更重要的是,這事件凸顯了特區政治實在不成熟的事實。首先,世上沒有侵權的「自由」,這種歪理完全違反了《國際人權公約》所清楚訂明有關自由定義的條文。公約清楚界定行使任何自由或權利時不得損害其他人的自由和權利。認為「言論自由」可以隨意侵犯他人權利的人,明顯地對何謂自由和權利一竅不通。再者,任何個人權利也不可能凌駕於整體社會利益之上。特區的版權法例落後於世界標準數十年,為何議員還要繼續縱容有關的侵權行為?抄襲或利用他人的作品表達政治立場怎可算是自由創作?從這角度看,侵權行為實際上是一種極為自私及懶惰的行為,這又怎可算是一種自由?
民主派領袖被極端意見牽着鼻
但最令人痛心的是,這些歪理竟然能說服特區的所謂民主黨派。更令人費解的是,為何我們的民主派政治領袖老是喜歡把一些少數的社會極端的聲音,看成是整體社會民意或是符合社會整體利益?假若真正的民意與舉世認同的價值觀有所違背的話,為何仍認為「民意可凌駕一切」?把一些舉世價值觀放於「民意」之下隨波逐流,天天被極端意見牽着鼻子走的人,也算是及格的從政者嗎?
可笑的是,特區有不少從政者只有一個政治理念,便是應該整天跟隨着某部分人的意見左搖右擺而不需要有自己的政治立場。他們缺乏自己的政治理念,缺乏自己的判斷能力,更缺乏自己的原則和勇氣,甘願作為某些激進人士的政治傀儡,還公開聲稱自己是「民意代表」,或「民主鬥士」。這一直是特區政治生態之不幸。
這次《版權條例》修訂與最近的《移交逃犯條例》修訂失敗,令我明白到特區的部分政治領袖不但對版權是甚麼東西一知半解,甚至連最重要的舉世價值觀,何謂民主、何謂自由,甚至何謂法治也弄不清楚。這樣的議政質素如何帶領我們走向民主?
轉載自湯家驊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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